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民初5118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璇杨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购车协议书》所规定的合同义务;2、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丁璇杨办理案涉比亚迪牌小型越野车辆(车牌号为苏AF05523、车辆识别代码为LC0CD4C45J1071493)相关过户手续;3、原告丁璇杨于上述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余款45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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