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19)苏0111强清13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高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对外公司)申请南京高新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林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南京高新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向高新林德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义务人释明后,未能接管到高新林德公司的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仅接管到高新林德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37906.07元,不足以清偿清算费用,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高新林德公司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高新林德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林德公司清算义务人未提供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高新林德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高新林德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高新林德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对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高新林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