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晓鸥诉被告吴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

吴连利

本院受理黄晓鸥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连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晓鸥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3500元;被告吴连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晓鸥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吴连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晓鸥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黄晓鸥已预交650元),由被告吴连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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