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钱乐峰诉被告毛大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394

毛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钱乐峰诉被告毛大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