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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5-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973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共计:22184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