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590号
南京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0100元、物管费56872.88元、能耗费1805.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8778.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何昌林对被告南京凡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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