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第三人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虎、吴学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221号

孙虎、吴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第三人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虎、吴学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年四十九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