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633号
谷荣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供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本案诉讼请求: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652.5元并自2021年3月12日起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谷荣伟因承建工程项目的需要,向原告采购混凝土砖,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砖,被告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砖共计104652.5元,被告仅支付55000元,尚欠49652.5元货款未支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