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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宪兵诉被告于学甲、林泽群、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815

于学甲、林泽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宪兵诉被告于学甲、林泽群、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于学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宪兵借款3722元及利息(以本金3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林泽群、金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50元,由原告陈宪兵承担1106.50元,被告于学甲、林泽群、金玲承担129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