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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5-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813

朱仁伟

本院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57.26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69.86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罚息546.84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若被告朱仁伟未能履行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项债权,有权对被告朱仁伟所有的苏A2W3J3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朱仁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一十四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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