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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492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60000元;驳回原告扬州市黄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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