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永成诉被告赵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48号

赵隆义

原告王永成诉被告赵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隆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永成借款本金32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3000元(截止2020年8月2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赵隆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成律师费用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5元,保全费2563元,合计9278元由被告赵隆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