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809号
袁成:
本院受理王友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友志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袁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