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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家美诉被告丁晶、雍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652

丁晶、雍晓云

本院受理李家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家美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如被告丁晶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李家美可就登记在被告丁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5号鼎业国际花园02幢1602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李家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丁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九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