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破3号
本院根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指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事务所为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5月21日前向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层隆安律所;邮政编码:210000;联系电话:187618867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国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