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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德好诉被告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441

阜阳市海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海城、丁卫红:

 原告李德好诉被告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阜阳市海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海城、丁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雅欣借款本金545000并支付借款利息(5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已归还的2万元);二、被告陈海城、丁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雅欣借款本金91000并支付借款利息(9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张雅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2元由被告阜阳市海翔商贸有限公司、陈海城、丁卫红负担10000元,由原告张雅欣负担6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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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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