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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胡玉山诉被告周中南、南京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1

南京嘉汇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胡玉山诉被告周中南、南京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1号民事裁定驳回胡玉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