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吕玉付、李书华、胡继琴、吕千禧与被告李传鹏、李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淮北泓铭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2687


李传鹏、李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淮北泓铭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本院对原告吕玉付、李书华、胡继琴、吕千禧与被告李传鹏、李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淮北泓铭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玉付、李书华、胡继琴、吕千禧合计1100002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玉付、李书华、胡继琴、吕千禧合计270149.46元;3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李传鹏300004驳回原告吕玉付、李书华、胡继琴、吕千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桥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