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167号
王铭书(曾用名王明书):
原告倪以国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艺光、张保全、王铭书(曾用名王明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0111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倪以国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7687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