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96号
金启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荣诉被告金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支付货款549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