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乐乐诉被告孔凡震、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831

孔凡震、周艳

原告曹乐乐诉被告孔凡震、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孔凡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乐乐借款本金1271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12715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曹乐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被告孔凡震负担3000元,由原告曹乐乐负担3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