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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522

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3080元2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6200元;4、被告李春对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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