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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童敬元诉被告刘明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506

刘明灰

原告童敬元诉被告刘明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明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敬元借款本金2896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89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童敬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被告刘明灰负担3000元,由原告童敬元负担4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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