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876号
吴有乾:
本院受理原告饶乐思诉被告吴有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饶乐思与被告吴有乾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吴有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饶乐思装修款31200元;三、驳回原告饶乐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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