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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金华诉被告钱青、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460

钱青

原告金华诉被告钱青、吕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钱青、吕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借款本金81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一、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8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钱青、吕玲玲负担14000元,由原告金华负担1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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