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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庆枝诉被告陈雪钗、许锦龙、许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545

陈雪钗、许锦龙

原告李庆枝诉被告陈雪钗、许锦龙、许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雪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庆枝借款本金19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庆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被告陈雪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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