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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曹永丽诉被告汤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850

汤霞宁

原告曹永丽诉被告汤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汤霞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永丽借款本金934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费用(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6月2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曹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被告汤霞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二十四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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