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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子乐、付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939

徐子乐、付正莉:

本院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子乐、付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497.28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正莉对被告徐子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付正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徐子乐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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