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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852

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舜通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服务费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包含本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