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菊芳诉被告戴红剑、邱文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413

戴红剑、邱文兵

    本院理原告王菊芳诉被告戴红剑、邱文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41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菊芳各项损失共计64710元(损失总额为94710元,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的30000元费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实际支付原告王菊芳64710元);二、驳回原告王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