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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986

容小燕

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11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十八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