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诉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803

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

本院对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与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租金及租赁物损失2334214.8元以及利息(自2020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沈磊、徐应双对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沈磊、徐应双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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