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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高杰诉被告邱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098

邱玉云

本院受理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玉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邱玉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