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闵祥兵与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被告黄现红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4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苏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利朝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