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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990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佳印图文设计工作室支付定作款4,4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