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353号
龚小红:
原告唐俊与被告龚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龚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俊借款本金5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龚小红负担,10000元,由原告唐俊负担3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