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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唐俊诉被告龚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353

龚小红

原告唐俊与被告龚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龚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俊借款本金5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龚小红负担,10000元,由原告唐俊负担3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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