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270号
魏洋:
原告魏猷兵与被告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猷兵借款本金236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368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1704元,合计6854元由被告魏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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