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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魏猷兵诉被告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270

魏洋

原告魏猷兵与被告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猷兵借款本金236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368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1704元,合计6854元由被告魏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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