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522号

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富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枝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03080元,并支付利息(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