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成建诉被告周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615号

周顺海:

本院受理原告胡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