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225号
朱克宝:
本院对原告方本旺诉被告朱克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2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本旺人民币2314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464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本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被告朱克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