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016号
李进、巫蓉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进、巫蓉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进、巫蓉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608885.89元并支付利息2249.75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李进、巫蓉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委托律师费用3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7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377元由被告李进、巫蓉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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