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睢国川诉被告方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083

方名峰

本院受理睢国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方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睢国川借款本金65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本金65100元为基数,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方名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