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林永华起诉被告郝海与王晴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日期:2020-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229

郝海:

本院受理林永华起诉你与王晴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О二О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