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229号
郝海:
本院受理林永华起诉你与王晴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О二О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 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