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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公司诉被告财门有米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勇、张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680

财门有米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勇、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公司诉被告财门有米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勇、张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46元(已减半),保全费3465元,合计8311元,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九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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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