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5415号

孙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物业费3736.8元,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公摊水电费157元;逾期利息185元,合计407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