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丽丽诉被告邓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5233

邓华兵

本院受理陈丽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51188.88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购货款返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十八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