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699号
李爱明:
本院受理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计48个月物业费6595.5元,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公摊水电费971.7元;合计756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