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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奥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522

姜兴元

本院对原告南京奥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兴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奥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858元及利息(以58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姜兴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