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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静秋轩家具店诉被告王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176

王帮军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静秋轩家具店诉被告王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帮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静秋轩家具店货款48880及折扣人民币14220元,合计63100元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王帮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