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765号
雪栋梁、禹改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雪栋梁、第三人禹改霞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雪栋梁与第三人禹改霞离婚协议书中的第3项,即撤销“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11-904房产归女方所有”;2、判令第三人禹改霞在42.5万元范围内对(2015)浦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南京市浦口区浩恒机械经营部应付赔偿款76692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